请问一下 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里里,有没有明确规定关于60岁以上签订合同 方面的事宜啊?

60岁以上能否与企业签订合同 是否有效 要不要为其买保险 谢谢
2024-11-02 11: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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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60岁以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社会保险也已经不能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双方此后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但受《民法》的保护。

扩展资料:

到了退休年龄如果准备再就业的,应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务事宜,最好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与单位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甚至医疗保障、加班补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保存好相关材料。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劳务协议会成为有效的保障。

另外,由于到了退休年龄,不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无需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可直接到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起诉。

参考资料:

垫江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国人大网-民法通则

回答(2):

没有明确规定。
从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看,在劳动法中只是规定了不满十六周岁的雇佣童工问题,但是没有规定年龄的上限,这也是为了体现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每一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劳动的权利。而我国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以年龄和精神状态进行认定的,只是规定了年龄的下线而没有规定年龄的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年满60周岁的人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60岁以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60岁以上则为劳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从工伤致残到死亡等都有着明确的抚恤规定,比如60岁以下职工患病死亡,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一次性给予15个月的救济金等等,而对60岁以上劳动者则无任何相关规定,60岁以上劳动者基本享受不到五险及住房公积金

回答(3):

从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看,在劳动法中只是规定了不满十六周岁的雇佣童工问题,但是没有规定年龄的上限,这也是为了体现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每一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劳动的权利。而我国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以年龄和精神状态进行认定的,只是规定了年龄的下线而没有规定年龄的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年满60周岁的人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我国2010年出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的人不可以办理保险,只是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也就是交满十五年之后才能领取保险,在前期只是一种投资,对于年龄偏大的要办理这种保险是不划算的,如果六十啦交到七十五岁,那么领取养老保险就太不合适啦。
其次你要明白一件事情,那就是为什么国家要对退休年龄进行规制,这是防止企业无故的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在企业用工中,一般的情况是不会雇佣年纪偏大的人的,年龄偏大的人的劳动能力和年轻人是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优先选择年轻人,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企业因为年龄而肆意的解决合同,所以才规定了职工的退休年龄。如果企业雇佣年龄偏大的人,国家对这一块还是没有规定的,不过在发生工伤的时候处理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回答(4):

1、无论劳动者的性别是男还是女,达到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都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不具体劳动者的法律主体资格,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2、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回答(5):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用人单位与享受退休待遇的60岁以上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