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初创于隋朝,完善于唐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具体如下:
1、吏部
中国古代官署。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务。下设四司:明清为文选清吏司、验封司、稽勋司和考功司。司的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其属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文选清吏司掌考文职之品级及开列、考授、拣选、升调、办理月选。验封司掌封爵、世职、恩荫、难荫、请封、捐封等事务。稽勋司掌文职官员守制、终养、办理官员之出继 、入籍、复名复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职官之处分及议叙,办理京察、大计。
2、户部
户部,中国古代官署名,为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户部尚书,曾称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明清时期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 、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其内部办理政务按地区分工而设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钱粮外,亦兼管其他衙门的部分庶务,职责多有交叉。
3、礼部
中国古代官署。南北朝北周始设。隋唐为六部之一。历代相沿。长官为礼部尚书。考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礼部下设四司,明清皆为: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
4、兵部
官署名。隋始置,六部之一,掌管选用武官及兵籍、军械、军令等。源于三国魏五兵制。曹魏始置五兵(中、外、骑、别、都)尚书,另有有关军事的驾部、车部、库部等曹。各曹设郎。隋始合为兵部,以尚书为主官,侍郎为次官。迄至清末,历代沿袭,职权则不尽相同。宋、辽、金、元兵部不辖兵政。明代兵部尚书号为“本兵”,权最重,凡武卫官军选授简练,均为其掌。清光绪三十二(1906),废兵部,改设陆军部。
5、刑部
中国古代官署。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6、工部
工部,中国封建时代中央官署名,为掌管营造工程事项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工部尚书,曾称冬官、大司空等。工部起源于周代官制中的冬官,汉成帝置尚书五人,其三曰民曹。后汉以民曹兼主缮修、功作、盐池、园苑之事。西晋以后置田曹掌屯田,又有起部掌工程,水部掌航政及水利。后周依《周官》,置冬官府,长官为大司空。隋代开皇二年始设立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
扩展资料: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的一种政治制度。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 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汉光武帝刘秀在尚书台设三公曹、吏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书,为六部前身。西晋时,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属尚书省。
宋公元1086年,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实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公元1129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农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省六部制
六部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吏、户、礼、兵、刑、工”,它是隋唐以来中央行政机构中的重要一极,在古代封建社会对于全国行政事务的执行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隋唐之前六部的主要沿袭隋唐开创的三省六部制最早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但史料对此记载颇少,当时相应的中央行政机构所管辖的职能远远没有后世开创的六部职能完善。秦朝开创了三公九卿制,汉承秦制,汉朝在继承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也有了很大的完善,其中六部就是秦汉时期九卿机构的简化,而三省六部制就是东汉以来长期发展、不断演进的产物。
东汉时期,尚书台(尚书省)最先出现,汉光武帝刘秀首次设置了三公六曹制,这其中的“六曹”便就是隋唐“六部”的最早前身。东汉末年(三国时期),中书省和门下省登上政治舞台,尚书台权力遭到分割和制衡。魏晋南北朝时期,三省六部制的雏形已经形成且不断完善。直至隋朝初年,三省六部制确立,但当时的六部之中,户部叫度支、刑部为都官。公元618年,唐朝建立,“吏户礼兵刑工”这六部才是如今我们眼中所熟知的六部。
六部的主要职能所在老话说得好:“吏部贵、户部富、礼部穷、兵部武、刑部严、工部贱”,字数虽少,但却十分精简现意。六部之中,尽管各部职能单位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品阶官次都处于同等地位。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六部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制度,虽然我们的六部之间也体现相互牵制的现象,但从根本上来看,六部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会产生制衡作用的,六大部门都是各家管理各家的事务。正因为如此,古代官员贪污腐化和官员独大的现象与此脱离不了关系。
①吏部:
六部之中,吏部可当选为六部之首,不论从职能或是品阶来看,吏部的“含金量”都是响当当的第一。在我个人看来,这种现象主要和古代封建社会“人治”为核心的君主专制制度颇具联系。正是因为注重“人治”,因故吏部的职能所在相较于其他五个部门来看就显得尤为突出了。对于吏部的具体职能,史料有载:“掌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
吏部在不同时期的职能也有所不同,在此主要体现两个阶段:一为两宋时期、二为明清时期。两宋时期在三省六部制的基础上又添置了“二府制”,“重文轻武”和“文官任知州”的政策被宋朝统治者推崇开来,进而“冗官”现象极为严重,故这个时期吏部的主要职能便被弱化。明清以来,伴随着明太祖朱元璋“丞相制”的废除,六部先是直接归于皇帝,但繁苛的工作量催使了“明内阁”和“清军机处”的出现,因为吏部掌管全国各地所有文职官员的任免等事务(任免、考课、升降、调动、封勋),再加之重文轻武传统治国思想的影响,吏部不仅要高出其他部门一大截,而且还出现了压制内阁和军机处的现象。
②户部:
户部的职能相当于如今的财政部,因为户部在古代主要掌管国家的一切财政事务,就连皇上办事花钱都要经过户部的手在支取银票。户部的职能主要包括:赋税俸禄、田地户籍等财政事务,隋唐、宋元时期关于的户部的体系内容没有多大改变。明清时期,根据国家新的事故的频频出现,明朝于户部之下设十三司;清承明制,清朝买继承保留十三司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江南司。
③礼部:
真不知道礼部为什么能够排到六部之中的第三的位置,如果说六部各有特色的话,那么礼部的特色就是“穷”,虽然古代重视礼教传统,但这个工作确实是没有丝毫油水可言,简直就是“清水衙门”。不过即便礼部比较穷,但是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我看来,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就是儒家学派,而儒家对于礼教传统的推崇则是思想核心,因故国家要“教化民众”,礼部必然不可或缺。除此以外,礼部还掌管典礼外交、学校科举(礼部只掌管科举考试,对于人员任命还是吏部的任务)。明清时期,统治者于礼部下设四司。
④兵部:
兵部和吏部相对,兵部掌武官,吏部掌文官,但一兵部不可同吏部同日而语;二兵部权限并不大。这里特别注意的是,古代的兵部只是掌握着军事行政,即武官任免、军械制造等事宜,关于统兵作战、把握兵权的这一事项,并不在兵部的职责范围之内。抛开三省六部制来看,其实最早从秦始皇确立三公九卿制开始以来,当时掌握兵权的太尉一职就是个虚职假衔,后世朝代的统治者对于兵权更才是始终秉持着“皇帝独大”的思想,兵权是绝对不会动辄交付于政府部门来掌管的。
⑤刑部:
顾名思义,刑部就是掌管刑罚政令、审核罪责和制定法律的部门,但并不是全国所有的大小犯罪事宜都需要托交刑部审核处置。根据历朝历代的地方行政部署来看,一般都遵循“按省设司”,一些小的案子交由当地相关处理即可。这里的刑部是相对于某些重大案件(京畿地区待罪及以上案件)需要进行复审和最终的审核、裁判。明清有所谓的“三司会审”,“三司”所指即为刑部和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明朝设十三司,清朝设十七司(增设直隶、奉天、江苏、安徽四司)。
⑥工部:
古代大多能人巧匠都出自工部,工部的职能主要所系于土木器物、农事水利等建筑制造工程。此外,关于古代国有制官方企业,在开矿、冶炼这些范围之内的,工部都管辖在内。除此以外,工部还同户部共同掌管着印钱机构和金融货币、统一度量衡的部分职务。明清工部之下主要设四司。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待郎(隋称内史待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待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郎。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司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但是,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台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己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宫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买亡。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己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王安石变法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拿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拿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拿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待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覆刑狱及三司有关审核合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坑治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公元1086年,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买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公元1129年,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公元1129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农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公元1163年,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吏部是管官,户部是管财。礼部是管祭祀和礼仪。兵部是管军队和军事。刑部是官司法。至于我工部是管工程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