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旷工每天所扣多少工资,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对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有明确的说明。
旷工属于劳动者不履行相关的合同的规定项目之一,当发生此类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的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旷工指的是,在没有同用人单位申请请假的情形下,无故不到单位上班的情况,这属于劳动者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一种。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做出扣除工资的处罚。在现实中,我们还发现,不少用人单位在自己的企业制度中说明了旷工的相应的处罚,还有旷工三日,视为员工自动离职情形。而一天具体扣除多少工资,在相关企业的制度中也有着明确说明。
劳动法没有旷工一天扣多少工资的规定,按现行做法,旷工当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除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外,不得额外扣工资的。
劳动法没有规定旷工一天扣几天工资。
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如何扣发工资,法律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计划经济时期,国企曾经有扣一罚一的做法,扣一天工资,另行处罚一天工资。
劳动制度改革之后,一些用人单位加大了对旷工的处罚力度,就有了旷一扣三。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是有争议的,一些人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旷工只是应当扣当天工资,可另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些人认为可以在扣当天工资基础上予以经济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经济处罚有效。我的观点是旷工扣当天工资,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
扩展资料:
旷工原因
员工旷工的原因各种各样。显然,有些旷工难以避免。人们确实生病,某些家庭事宜如孩子生病等无疑需要占用时间,在这些情况下,企业不可能要求员工上班工作。这一类旷工通常被称为非故意旷工。
但另一方面,许多旷工往往是可以避免的,这种可避免的旷工被称为故意旷工。有时,企业过高的旷工总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很少数的员工造成的。
旷工计算
企业要想控制或减少旷工,应以持续检查各部门的旷工统计数字作为开端。这种检查可使管理者准确地确定,究竟哪些雇员频繁缺勤以及哪些部门旷工次数过多。
计算旷工情况有多种方法。以下是美国劳工部(The U.S. Labor Department)建议的一种旷工率的计算公式:(某一时期由于工作缺勤造成的工作人日损失/平均员工人数×工作日数)×100%。
注:也可用小时代替工作日来计算。
控制旷工
如果经理人员对故意旷工的原因有了更清楚的了解,那么对其控制也就变得更加容易。用于减少故意旷工的办法有很多。企业应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表明对待旷工的政策措施,各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也应提醒员工注意有关的规定。明确的旷工政策和条例有助于提高控制效果。
控制旷工的手段可以分为三类:
1、纪律处分
许多雇主对旷工者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故意旷工者将受到口头警告,随后的故意旷工将受到书面警告、暂时停职和最终解雇等处罚。
2、正面强化
正面强化措施包括给予符合出勤标准的雇员以现金、表彰、假期或其他等方式的奖励。对出勤良好者予以某些表彰,给予缺勤少于特定天数的员工一定的奖励,“买回”没有用完的病假等,都是减少旷工的正面强化措施。
3、综合方法
综合方法就是一方面奖励良好表现,另一方面惩罚不良表现,它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有些企业设计或采用了一种病假库的方法,这种方法颇为有效。
其做法是,企业为每个员工设置一个照付工资但有天数限制的病假库。当库存变空时,除非该雇员得了那些属于长期性残疾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病,否则他就会因继续缺勤而失去部分工资。
另有一种被称做“无过失”旷工政策的方法。根据这一政策,缺勤的原因无关紧要,但是雇员们必须管好自己总的缺勤时间。
管理人员将不再确定哪些缺勤是可原谅的,哪些是不可原谅的。只要缺勤超出了正规限度,包括终止雇用在内的各种纪律措施就将生效。
有些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政策措施。它们为员工们提供了一个“带薪离岗”(Paid Time-off)方案,根据这一方案,每个员工的休假、节日和病假均被并入一个带薪离岗帐户。
雇员可因病假、私事和度假等需要随意使用他们帐户中的天数。如果雇员用完了帐户中的天数,他们额外的缺勤将不再享有报酬。
带薪离岗方案一般都使旷工次数减少,特别是全天性旷工次数的减少。但是,由于员工们普遍将帐户中未被用完的天数作为假期,企业的离岗天数往往反而增多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员工旷工
劳动法没有旷工扣除工作的说法。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旷工要扣工资,公司无权处罚,这样做是违法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员工工作一天可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
但公司多扣工资的话,多扣的天数工资显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涉嫌克扣工资了。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
《劳动法》第46条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而“旷工一天扣X天工资”的规定,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拓展资料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旷工按工作日论。
劳动法规定旷工事宜具体如下: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 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
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误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旷工是指企业员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没有经过企业或部门的批准,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公司的这个规定不合法,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扣一天工资即可。但是,如果员工的旷工行为直接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而不能一律规定为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