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是按怎么标准界定?

2024-11-07 0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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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才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不存在县辖街道办事处的说法,这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包括县的派出只能是区。区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是两码事。

街道办事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撤镇设街道,要求该镇人口不低于5万且人口密度不低于1000人每平方公里。另一个是通过街道再细分出街道。
而镇是由乡升格而来,乡原本标准是指50平方公里区域的行政产物,所以通过撤镇而来的街道最低有50平方公里,这是要求人口密度的门槛。到了后来推出了行政精简,一大批乡被合并为镇,从编制上讲三乡并一镇,也存在四乡合并行为(人事得裁撤1/4人),所以目前的镇都是200平方公里左右,即街道面积最大200平方公里,以密度看就是20万人口不小了(符合四分要求)。

街道办事处是用来区分到底是不是国有土地的,像镇圩属于国有土地而镇辖各村地属于集体土地,像乡属于集体土地,可见区办事处在此和镇相同,所以区办事处门槛远不如街道办事处。

而区办事处设立门槛上是1万人以上,人口密度相当于中心镇到全国重点镇之间,所以人口密度应该在400人到800人每平方公里,可以得出区街道办事处面积大致
在12.5平方公里到25平方公里以内,是行政村的区域级别,符合县设派出机关区公所(镇级),设区办事处(村级)。

所以一个县级市要不要设立街道办事处,在于市府驻地镇是否满足撤镇设街道人口不低于5万指标、人口密度不低于1000人的指标、是否有财力实现该镇农村农业人口享受城镇居民人口待遇的能力(人均预算收入应该达到所在省的县级市平均水平)。
这样看,有能力的县级市得以设立街道办事处,没能力的县级市至今未曾能实现撤镇设街。

区办事处和街道办事处容易混淆,最高级别的要数北京的“地区办事处”(就在这个镇域以内),另有东莞地级市辖的区办事处(一度理解为区街道办事处,所在镇是副处级编制,所以区办事处也有副科级,毕竟区街道办事处不是真的街道办事处,也是副科级),另有苏南地带常见的县府所在镇辖若干办事处(行政村级别)。
所以一些县私自设立街道办事处,为了不被追究责任就一口否认国家有这方面的制度,一些县想要设立区办事处却搞成了街道办事处也能通过(镇是基层政权,裙带关系严重,以关系霸占专业是很普遍的在穷乡僻壤),一些县干脆不设立办事处依旧保留所在镇的发展实力。

那么区办事处有什么用处的?答案是新增镇的过渡性产物,南方多叫他们管理区。即一个县竟然发展到驻地镇人满为患(一把手得被问责)而还未能升县级市,所在驻地镇只好通过设立区办事处分管所在镇辖村的部分业务,从而实现区公所实际管理部分行政村,再实现撤区升乡(镇),就使得一个镇变成两个镇,解决了小马拉大车的管理问题,是稳妥的设立附城镇的办法。

回答(2):

严格的说,没有标准、依据。大都是历史原因。比如有的县的县城原来是一个镇,成县城后,仍然叫镇,而有的县城随着迁入的人口越来越多,认为再组织选举镇长就太麻烦,就改成办事处。办事处的名字听起来也象在城市,而乡、镇听起来像是农村。设立街道只事处与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本质没什么区别。即便是市级城市的城区也有乡、镇。
你想问的县级市和部分县有设立街道办事处的 门槛因素条件是什么?答:没有门槛因素条件。
你想问的是否要具有地理文化历史经济资源或其它等什么条件?答:没有任何条件。
县级市的办事处是科级,乡镇也是科级,两者没任何区别。 但北京的办事处、乡镇可是县级。

回答(3):

街道的划分是根据城镇的规模和城市人口的多少划分,街道办事处是个科级单位,和乡镇是一个级别

回答(4):

我感觉是汝州的官员太多了,没有办法安置,因为都送了礼,不送礼的后台也老硬,不让谁干都不行;所以就弄出了这么个街道办事处,他们的存在的唯一贡献也就是减少了就业压力,因为通常,那些办事处通常都不办事,或者说,只办自己的事!

回答(5):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条件。1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10万人口以下5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工作确实需要,也可设立街道办事处。5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程序。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管辖范围。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与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任能或任务。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在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含妇女工作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委派。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一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