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效力以及地位问题,这在《立法法》有明确规定:
《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二: 之所以存在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
有些是授权性的,比如:
立法法 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有些是需要明确和具体的。 上位法规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下位法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等。但是应当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性。
第三: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一般都是对该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全体适用的。
河南 曹律师
人大颁布的你那才叫真正的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
国务院颁布的叫做:行政法规 国务院部门的叫:部门规章。
三者效力递减。
国务院、部颁布的法律、法规当然是对全体公民都有约束力。但是约束力肯定低于法律(狭义)。很多法律(广义的)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例子很多啦,可以看一下:
http://law.baidu.com/s?tn=baidulaw&ie=gb2312&bs=%B9%FA%CE%F1%D4%BA&sr=&ct=2097152&si=law.baidu.com&z=&f=8&wd=%B9%FA%CE%F1%D4%BA&cl=0
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它颁布的法律具有最高效力。他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立法。而国务院和部委主要出台一些政策法规,具有指导作用和约束能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至于他的约束力要看他协调的目标,有的是行业,有的是法人,有的是自然人。但是所有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当与更高一层的法律文件冲突的时候,应采用高一级的法律。关系是这样部委服从国务院,国务院服从人大,人大服从宪法。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是大概意思是这个样子
人大的法律高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部门规章。这个效力等级差别主要根源于各个机关的地位和上下级关系。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全国都具有法律效力,全民都要遵守。
顺序是人大、国务院部委
国务院、部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全体公民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