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 如果厂家已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了,且是在事故发生一个月申请工伤认定的,医药费由代伤保险基金承担,不是由厂家承担。厂家在员工困难的情况下,出于道义垫付,可能会要你写借条,最终这笔钱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再归还厂家。
2、如果厂家未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后员工自己申请认定,被认定工伤后,之前的费用由厂家承担,不需要写借条;
二、如果厂家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医药费由厂家支付,不需要写借条;
三、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且责任方主要第三方,医药费主要是责任方承担,但救助过程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由厂家先行垫付,待事情处理后,还是要跟第三方追索。这里面也可能有第一条里的情形。
你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由社保局报销,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承担,你提供收费凭证,单位报销,如果还没结算,你先可以借上,再用发票冲抵即可。
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