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筹建的公司,开办费是通过长期待摊费用,不能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如果作为管理费用就不存在摊销了而是一次性计入成本的,不符合企业开办的规律,同时作为管理费用入账,会造成企业初期成本过大,会计核算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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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里面归集。正式营业后,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期摊销。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按文件规定选择合适的方法处理。
新办企业开办费可以从开始营业起,一次性摊销。或者按照长期摊费用,分年限摊销,但是一旦确认方式。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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