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三)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四)增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五)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