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机构或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交给省卫生厅。
(四)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负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职责。
(五)增加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职责。
(六)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