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引号之间可不可以使用顿号

2024-11-20 06: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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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两个引号或书名号之间是否使用顿号,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标点符号的使用要讲究经济原则, 可用可不用时就不必用;但是要有个前提,就是不能妨碍意思的表达。引号和引号、书名号和书名号之间一般可以不用顿号,但如果紧靠在引号或书名号的后面有注释性的括号,那么书名号之间就要用顿号。例如:
那时几个熟人都在编文学杂志,在《作家》(孟十还主编) 、《译文》(黄源主编) 、《文学月刊》(靳以主编) 之后,烈文主编的《中流》半月刊也创刊了。(巴金《怀念烈文》)

针对引号和引号之间用不用顿号或逗号, 可以分三点说。

第一,如果几个引号里面是列举的词语,引号间可以不用顿号;当然,如果用了也不算错。
下面是不用的例子:
名词是事物的名称, 例如“山”“水”“手”“道德”“法律”。(《语法修辞讲话》例)

第二, 引号里面如果是独立的句子, 而且有了句末点号, 引号间以不用顿号或逗号为好, 用了可能显得很难看。下面是《语法修辞讲话》里的例子:
“反对丘吉尔者捐五先令!”、“一个红军的朋友捐一镑! ”、“两个坐过纳粹集中营的合捐十五先令,反对武装西德! ”

第三,如果引号里的是不独立的语句,引号间还是用顿号或逗号比较好看。例如:
(孔子) 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论点,即所谓“忠恕”之道。(《辞海》“孔子”条) (两组引号间用了逗号)

回答(2):

现在比较多的倾向于两个引号之间不用顿号,若要表示停顿,用逗号。同样的用法还有书名号之间。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Use of punctuations marks)并未就此作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