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组织 (一)集装箱货源组织 l、集装箱货源 集装箱的适箱贷源,根据国家《关于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适箱货为12个品类,即交炮、仪器、小型机械'玻璃陶瓷、工艺品;印刷品及纸张、医药、烟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针纺织品和小五金等杂货、贵重、易碎、怕湿的货物均属于集装箱运输货物、集装箱货源从运输组织上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两类。整箱货是指发货人需单独使用一个集装箱的货物,整箱货是由发货人负责装箱t计数并施封。拼箱货是指两个以上发货人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拼箱货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或有关运输代理部门负责。 2、日常货源组织工作 做好日常货源的组织工作,对于组织合理运输,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常货源组织对于货物的品种、数量、流向、时间上都有着一定的要求。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要详细了解其尺寸、外形、重量和需要的集装箱类型及数量等;在流向上要提出货物到站、港、以便组织拼装货;在时间上按照运输作业的需要进行货源的组织工作.日常资源组织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又十分细致的工作,要产、运、销共同配合完成。 (二)集装箱运输工作组织 集装箱运输组织作,可以分为发送作业、中转作业和交付作业宣部分,以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工作为例: 1、发送作业 是指在发站装运之前各项货运作业,包括集装箱承运前的组织工作和承运后至装运前的作业。具体包括货主要明确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如必须在指定的集装箱办理站,按:站内规定承运日期办理:办理站受理、审核、装箱等。 2、中转作业 集装箱运输除了由发站至到站的形式外,还有一部分集装箱还要经过中转才能至到站。中转站的任务是负责将到达中转站的集装箱迅速按去向、到站重新配装继续发往到站。 3、交付作业 是指装运集装箱的货车到货场后需要办理的卸车和向货主办理交付手续等工作,具体包括卸车作业,交付作业,铁路货运员根据车站的卸车计划及时按排货位、核对运单、货票、装载清单与集装箱箱号、印封号是否*致、需要逐箱检查,卸车;完毕后填写到达记录/最后,由货运室通知发货人。,门到门的集装箱由铁路货运员与收货人代理共同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封印,确认无误后,填发门到门运输作业单,并在作业单上签收。 (三)集装箱联运 集装箱运输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产物,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又必须进行集装箱的联运,单独靠一种运输方式开展集装箱运输已经不能充分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达不到顶期的效果。因此,组织铁路"、水运、公路多种运输的集装箱联运已成为现代化运输的必然产物,当今"集装箱运输被称为海陆空的主体运输,已由国内联运发展到国际联运,由在一个国家内的不同运输方式中进行,发展到几个国家甚至洲际范围内进行。集装箱联运就是通过各种运输方式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而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编辑] 集装箱运输中的责任划分[1]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①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②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③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的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④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此而引起的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⑤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若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了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是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参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过程,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的,遇有灭失或损坏,且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做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编辑] 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方式[1]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DoortoDoor):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工厂仓库交承运人验收后,由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DoortoCY):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DoortoCFS):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to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5)场到场(CYto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6)场到站(CYto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to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CFSto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9)站到站(CFSto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实际操作没啥要求,只要你不是腐蚀、易燃易爆品。一般的货物如果有对包装有要求的话,客户也会提出来的。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规则。在铁路运输集装箱,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则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订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2条 在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箱型分为:1吨箱、5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称为大型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
按类型分为:通用集装箱和专用集装箱。
第3条 铁路集装箱是铁道部所属的集装箱,自备集装箱是托运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装箱。
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自备集装箱,应符合《自备集装箱编号和标记涂刷规定》(附件一);用于国际间进出口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应根据国际有关条约和协议的规定,经有关机构鉴定或认可,在箱体上有相应的标志。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集装箱办理运输。
第4条 周转集装箱是托运人投资制造的铁路集装箱。运量大而稳定或占用集装箱时间长的托运人可使用周转集装箱。
周转集装箱的投资制造和使用按《周转集装箱使用规定》(附件二)办理。
第5条 集装箱办理站名和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名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专用线所有人要求在专用线办理自备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在专用线临时到发自备集装箱,应向车站提出申请,报铁路局审批。
第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对适箱货物应采用集装箱运输,对《集装箱适箱货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规定的货物,在发站有运用空箱时,必须使用集装箱运输。
第7条 集装箱运输应采用门到门运输。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使用自有运力或委托运输单位进行门到门运输,承运人应提供便利条件。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可在站内装箱和掏箱。
第8条 集装箱集散站是设立在车站之外,具备库场和装卸、搬运设备的货运代理企业。车站与集散站之间的关系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集装箱集散站在库场存留铁路集装箱、使用铁路集装箱进行整箱和拼箱运输、进行公(水)铁联运的,车站应报请铁路局同意,与其签定协议,并派货运人员参与管理。
办理接取送达业务的运输企业,应与车站签定协议。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9条 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自备集装箱还可在经铁路局批准的专用线发送或到达。
第10条 铁路集装箱和自备集装箱不能按一批办理托运。使用承运人提供的回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按铁路集装箱办理。
第11条 下列货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1.易于污染和腐蚀箱体的货物,如水泥、炭黑、化肥、盐、油脂、生毛皮、牲骨、没有衬垫的油漆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生铁块、废钢铁、无包装的铸件和金属块等。
3.鲜活货物(经铁路局确定,在一定季节和一定区域内不易腐烂的货物除外)。
4.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条 托运的集装箱每箱总重不得超过该集装箱的标记总重。在对集装箱总重有限制规定的办理站间运输时,不得超过限制的总重。
第13条 集装箱不办理军事运输。
第三章 托运、承运和交付
第14条 托运人托运集装箱,应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且集装箱总重之和不得超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
使用自备集装箱或要求在专用线卸车的,应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使用×吨自备箱”或“在××专用线卸车”。
第15条 托运人应使用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集装箱时,承运人应提供箱体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态,发现箱体状态不良时,应要求更换,承运人应及时给予更换。
第16条 集装箱的装箱由托运人负责。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匀,充分利用箱内容积,不撞砸箱体。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100公斤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第17条 集装箱由托运人进行施封。施封时左右箱门把锁舌和把手须入座,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施封锁(环)一个。使用施封环施封时,应用10号或12号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燕尾。5吨以上集装箱必须使用施封锁施封。托运的空集装箱不施封。
特殊类型集装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规定。
第18条 托运人施封后,应在货物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自备集装箱应有箱主代号)和相应的施封号码。货物运单内填记不下时,填记在货物运单背面。
已填记的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托运人应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运托人接收集装箱时,应核对集装箱箱号和施封号码。
第19条 托运人应在集装箱门把手上拴挂一个货签(1吨集装箱在箱顶吊环上加挂一个),货签上货物名称栏免填。拴挂前应撤除集装箱上残留的旧货签。
第20条 集装箱箱体上除铁道部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张贴或涂写任何标记和标志。
第21条 承运人对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和货物品名应进行抽查。
发现集装箱总重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时,应按规定核收违约金。发站发现时,在托运人对集装箱减载后运输。
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无法约见托运人或收货人时,应会同驻站公安检查。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应按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或驻站公安补封,编制货运记录。
第22条 到站应在车站货场(托运人要求在专用线卸车的在专用线)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因车站货场能力限制,经铁路局批准并有当地政府的文明规定,对超过免费留置期的集装箱,承运人可委托指定单位代为保管,即移地保管。个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货物不得移地保管。
第23条 集装箱的掏箱由收货人负责。掏空后应清扫干净,撤除货签,关闭箱门。有污染的须洗刷干净。
车站对交回的空箱应进行检查,发现收货人未清扫或未洗刷的,应在收货人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或以收货人责任委托清扫人员清扫洗刷。
第24条 收货人领取托运人自备集装箱时,自备集装箱与货物应一并领取。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需要回送时,收货人应在车站交付集装箱的当时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记明箱号,经承运人签证,30日内办理托运,向原发站回送。承运人凭特价运输证明书核收回空运费。
承运人可以利用回送的自备集装箱(国际集装箱另有规定)装运货物至回送的到站,免收回空运费。
第25条 承运人对托运的零星小件零担货物可拼箱运输,按零担货物承运,并核收集装箱使用费。
第四章 进出站和留置时间
第2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从车站搬出铁路集装箱时,须提出车站认可的证明。搬出的铁路集装箱应按时送回车站,并保证完好。
第27条 从车站搬出铁路集装箱时,承运人根据货物运单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格式一)两联。甲联留车站存查;乙联随箱同行,作为出门凭证,并在集装箱送回车站时,交还承运人。承运人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还箱收据上加盖车站戳记和经办人章,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2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集装箱超过下列免费留置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1.发送的集装箱:站内装箱时,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外装箱时,应于承运人指定的日期领取空箱,按指定的进货日期进站。
2.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站内掏箱时,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站外掏箱时,应于领取的次日内将该空箱或装有指定当日进站货物的该重箱送回。
集装箱集散站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免费留置时间,亦按上款规定计算。
第29条 集装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下列免费暂存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货物暂存费。
1.发送或回送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指定的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
2.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的为卸车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并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车站。
第30条 车站站长可以延长集装箱在站内免费留置期限,当铁路局按规定缩短免费暂存期限时,集装箱的免费留置期限也作相应缩短。
第五章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交接
第31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车站货场交接集装箱时,重箱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空箱凭箱号和箱体外状。
箱号、施封号码与货物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变形或损坏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32条 在专用线装车或卸车的集装箱,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1.托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由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交接办法。
2.承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到站应派员至卸车地点会同收货人卸车,并按第31条规定办理交接。
3.托运人组织装车并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集装箱,发站应派员至装车地点按第31条规定办理交接,并会同托运人装车。
在专用铁道装车或卸车的集装箱,车站与专用铁道所有人商定交接方法。
第33条 发站在接收托运的重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和施封,以及箱体损坏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
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货物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
到站向收货人交付重箱时,对封印脱落、失效、站名或号码不符、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的集装箱应向收货人出具货运记录,并按记录点交货物。
第34条 在交接中发现铁路集装箱损坏,涉及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在集装箱破损记录(格式二)上签认。发现自备集装箱丢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
铁路集装箱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及无法洗刷的污染时,应由托运人运或收货人负责赔偿。自备集装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上述后果时,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额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