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去世前其配偶以退休职工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在退休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
3、遗属生活补助费应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不能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知道你是哪座城市的,以下是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不知道是否会给你帮助,仅做参考。
现行的《北京市职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三)自 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四)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 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你的问题,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发给,由单位发放,列入成本,没有规定发给的,就没有,全国各地这个规定不一致,有的省市有发,有的省市没有
我们湖北有政策是,事业单位和国企退休职工因公或因病去世后,其农村无业配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但已在2013年掐断.这时间之前的有,之后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