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病亡后其配偶的生活费问题

2024-11-03 05: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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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议到劳动保障局具体咨询
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7〕22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供养直系亲属子女、弟妹在城镇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在农村居住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此标准不再另增加地区类差比例。
二、凡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渠道发放。
四、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起执行。《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总 工 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回答(2):

退休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根据当地规定发给困难补助费,由职工生前单位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失去供养条件是指:死亡,再婚,领取养老保险费,出国定居,判刑,等等)

回答(3):

退休后死亡待遇全都是由社保部门承担的,包括抚恤金和丧葬费。
首先配偶先要向社保部门申请,要求认定为供养直系亲属,(通常女满50岁、男满60岁,且无收入),然后社保部门每月支付生活补助金,在其有生之年一直支付。

回答(4):

其配偶的生活费由职工的原单位发放。时间直到其死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