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国内信用证发展问题研究”的论文要怎么写呀?

给我一些思路
2024-12-03 0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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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推广国内信用证的可行性分析

我们认为国内信用证在技术含量、灵活性、风险控制、对交易各方综合效能等方面优于银行承兑汇票,其在我国大规模推广的条件也日臻成熟,发展前景光明,未来有望在国内贸易结算中取得与银行承兑汇票并驾齐驱的市场地位。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临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内金融生态环境日益改善,一些符合国际惯例的结算工具将逐步被国内企业接受。
1.有利于信用证成长的市场和信用环境正在形成
一是卖方市场正向买方市场渐变,在博弈中更多的交易将采用这一工具;二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交易双方逐渐认识到既能控制交易风险、又能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国内信用证独特功能;三是银行在发展低风险、低资本消耗的中间业务过程中将更加关注信用证。
2.科技进步将推动国内信用证的创新
自招商银行将国内信用证与网上银行相结合后,现有多家银行声称可通过网上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国内贸易游让庆与国际贸易的互动及网络技术的应用必将掀起国内信用证产品创新的热潮。
3.先行银行的市场推广活动将减少其他银行和企业参与成本
有关银行经过近四年的努力已培育了一个初具规模的市场,在社会上普及了国内信用证知识。
4.立法的加强将逐步解决发展国内信用证的法律环境瓶颈
加入WTO后,信用证的国内规则将与国际规则并轨,弥补了国内立法的不足;即将出台《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望成为国内最高层次的信用证立法,为交易各方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物权法》、《商法》等一批基本法律正在起草过程之中,也将为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货权控制环境。
5.基本具备适宜的成长土壤
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诚信水平参差不齐,在不考虑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两者发展的环境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国内信用证在国内的推广具有与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不断成长类似的适宜的贸易条件。

推动国内信用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发育阶段的卖方市场条件下,银行承兑汇票是交易各方博弈均衡的必然结果,对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商业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成熟并向买方市场过渡的条件下,交易各方在新一轮博弈中,将充分认识到国内信用证的灵活性、高效能、对商业信用的培育有助增进各方福利。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国内信用证的春天即将来临。为此,我国应站在培育国内贸易信用的高度,除了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应加大国内信用证制度建设的力度,为交易各方采用国内信用证特别是为银行创新提供激励。
1.加强国内立法及司法保护
国内信用证权利义务关系仅靠WTO规则和以UCP500为主的国际惯例进行调整远远不够,其健康发展有赖于制度创新和完善法制。
(1)加快立法步伐。按照WTO的要求,将WTO规则和相关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建立完善的国内信用证法律体系。要吸收国际信用证的优点和最新发展,结合国内贸易特点,充实、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过去,监管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规章时往往没有考虑到国内信用证这种结算工具和授信形式的存在,今后在修订或制订相关规章时,应明确将国内信用证纳入调整范围。
(2)提升国内立法的层次。信用证与票据有重大区别,其介入贸易的程度比票据要深入,应与票据分别立法,可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分章管辖信用证、票据等金融产品的经验,将国内信用证作为《商法》调整的范围,同时在《物权法》中明确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及其可抵押性。
(3)加大信用证欺诈和诈骗行为的惩处。要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为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提供依据,为当事人有关国内信用证行为提供法律边界。
(4)为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政策层面,监管部门应从培育商业信用的高度,出台措施,积极推广国内信用证;在价格方面,应较大幅度提高银行承兑收费标准,缩小与信用证开证收费标准的差距,通过价格激励解决信用结算工具保证金比例要求过高、不利银行良好信贷文化培育等问题。
2.商滑消业银行应善于抓住商机,加快创新步伐,为拓展国内信用证这一新型中间业务做好准备
(1)加强培训,先神握内后外,培育市场。作为市场跟随者的银行可学习先行银行的经验,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重视业务人员知识培训和法律培训。先在本银行系统内开展此项业务(这有利于对买卖双方的信用控制,有效防范信用证诈骗)。已有一定业务规模的银行,可尝试国内信用证的审单与国际信用证的审单合并在一个操作中心进行,实行业务联动和专业化批量操作。国内市场成熟并形成规模市场后,再探索联行合作的方式,开办跨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2)准确定位目标客户,加大营销宣传和市场推广的力度。三资企业、跨国公司和外贸、工贸企业对国际信用证较为熟悉,比较容易接受国内信用证,银行可重点在这些企业的国内贸易结算推广。对同在本银行系统开户的陌生交易伙伴之间的交易,或买方的谈判能力强于卖方的交易,银行应积极推荐交易双方使用国内信用证控制交易风险。
(3)将国内信用证有机嵌入企业的供应链。以大型企业为核心,重点开发其下游企业即供应商、经销商或产品消费厂商,改变其传统思维方式,实行替代战略,逐步用国内信用证替代银行承兑汇票。
(4)加强本外币、境内外、离在岸信用证业务的联动。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在不断深入,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客观上存在巨大的转手贸易市场,这给国内背对背信用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中间商在出口业务中,可先与进口商签订第一份合同,要求对手开出原信用证(Original L/C),再与制造商或供应商签订第二份合同,开出本地信用证(Local L/C)或国内信用证。在进口业务中,要求进口商开出原信用证,再向出口商发出国际信用证。同理,在关联离、在岸企业之间,母子信用证均可在一家银行不同分支机构操作。中间商可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丰厚的利润或佣金;银行只承担一份信用证的风险,达到了既有效降低组合业务风险、又收获两份信用证费用的目的。
(5)培育基于企业信用等级的信贷文化。银行是通过经营和管理风险获利的行业,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低下,社会诚信水平有待极大提高,一味回避风险或过分依靠担保成为不少银行信贷文化的教条,在某种意义上银行由开放的“长板凳”沦落为壁垒森严的“当铺”。而信用证是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结合得比较完美的结算工具,在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企业推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不仅有助于培育企业信用观念,而且有利于银行风险文化的完善,使商业银行从变异状态回归本质——通过配置风险资源获利的信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