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为什么以刑法为主

2024-11-07 07: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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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各种法律规范中,刑法是一支独秀,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倍加关注。中国古代刑法文化源远流长,为中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形态的演变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刑法谦抑性思想。该思想对我国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形态的刑事法制发生着较为广泛的影响。所谓刑法的谦抑性(The principal of compress and modesty)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进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虽然古代刑法文化在我国古代法制中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刑法谦抑性思想介入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态往往不尽相同存

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简直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中国被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治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要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存在许多区别。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 法的本质是“异”,强调适用的平等,所谓“刑无等级”。在作用上,刑法与礼,有表里之间、标本之间、辅助之间的关系。高明的统治者应当“观理乱之深浅,顺刑礼之后先。当其惩恶抑淫,致人于劝惧,莫先于刑;铲邪室欲,致人于耻格,莫尚于礼;反和复朴,致人于敦厚,莫大于道。是以衰乱之代,则驰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净之日,则杀礼而任道。”①显然其反映着以礼德为主,刑杀为辅的刑法谦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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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古代以农耕经济为主,没有那么多的商事,民事,统治者法制意识淡薄,而且刑法严厉,便于镇压,维护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