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但是,近年来,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民警执行职务受阻碍,甚至受侵害已经成为新时期影响民警执法,影响社会秩序的一大突出问题,这支社会管理和维护治安的主力军遭遇了执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尴尬。 尽管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我国没有专门关于警察执法保障的单独法律规定,就当前的法律法规保护警察力度远远不够,表现在:一是行政、刑事责任认定界限不好把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和《刑法》第277条,工作实践中是否为"暴力"定性标准不清,难于操作。二是对于辱骂警察、阻碍民警执法、诬告民警的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对群众拒不接受处罚、拒不承认、拒不签字的又该怎么处理?群众恐吓民警造成民警精神压力该不该算是以威胁方式阻碍民警正当执法?造成上述难点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不易操作;各级执法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考虑,处理时大都考虑教育放行,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三是对阻碍公务者采取强制措施上难于操作。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 从阻碍警察执法,甚至发起袭警行为的案件来看,个别群众思想意识、文化水平、法律素质等与当前治理念不相适应成为主要原因。有的群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很强,但遵纪守法的意识却相对淡漠。他们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自己不该做的方面;从许多出警现场我们看到,有的围观者不是支持警察工作,而是在一旁煽风点火,有的当事人借酒滋事,无理取闹,视民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可欺,大庭广众之下辱骂执勤民警。 同时,提高民警维权意识和自我素质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执法理念的更新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公安执法的难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民警很难找到"群众满意"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最佳结合点。公安民警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付出了艰辛和汗水,也付出了流血和牺牲。"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成为警察职业高风险的概括。而在这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中,警察不仅不能得到普遍尊重和保护,且经常发生阻碍和妨害民警执行职务问题,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民警执法当中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树立执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侵犯执法权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和挑战,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民警应具有加强防护、讲求工作艺术的意识,先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执法规范,重视岗位练兵,从战术、体能上学会保护自己,提高处置各种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正确行使正当防卫,运用法律赋予民警的自卫权力,避免不必要的牺牲和伤害。 除了警察加强自我保护而外,来自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护才是至关重要的。营造良好的执法"软环境"需要全社会的重视、理解、支持和配合。世界许多国家已开始重视对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只有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广大遵守法律法规的群众的保护下,在整个社会的关心与支持下,警察才会在执法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自身权益的安全与保障,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警察有以下分工:
特警(处置突发事件)
刑警(侦破刑事案件)
网警(处理网络案件)
法警(对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巡警(以巡逻为主)
治安警(处理民事纠纷类)
户籍警(管理户口)
森警(森林防火与安全)
乘警(交通工具上的警察)
排爆警(处理危害品与爆炸品)
外事民警(处理涉外案件)
维和民警(联合国维和警察)
武警(包括消防、黄金、水电、内卫、边防、武警特警、武警警卫)、
警察在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后是否向被害人表明自己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