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什么职业?

2024-11-18 03: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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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警察(世界通用的一种维护治安的职业),警察一词是指国家及其统治者,根据国家和统治者阶级的意志,按照确定标准设置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的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警察是国家实现管理的重要国家机器,实现统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实际上警察职能的体现,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实现。所以警察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警察区别于其它国家公职人员,警察具有武装性,是国家实行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维护者和具体执行者。

扩展资料:

西方国家的“警察”一词,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城市统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动。14世纪的欧洲,在德国、法国等国际,“警察”一词的含义指良好秩序,用以泛指国家的整个政策,将警察作为国家政务活动的总称。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

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

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警察

回答(2):

国家公职人员。

人民警察按照其职业分类可以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关缉私警察、铁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监狱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警察为一份职业,主要职责为执法、维持公共安全,保护性命及保障财产。绝大部分民主国家(地区)的警察与军队分立,互不隶属。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

回答(3):

人民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但是,近年来,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民警执行职务受阻碍,甚至受侵害已经成为新时期影响民警执法,影响社会秩序的一大突出问题,这支社会管理和维护治安的主力军遭遇了执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尴尬。 尽管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我国没有专门关于警察执法保障的单独法律规定,就当前的法律法规保护警察力度远远不够,表现在:一是行政、刑事责任认定界限不好把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和《刑法》第277条,工作实践中是否为"暴力"定性标准不清,难于操作。二是对于辱骂警察、阻碍民警执法、诬告民警的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对群众拒不接受处罚、拒不承认、拒不签字的又该怎么处理?群众恐吓民警造成民警精神压力该不该算是以威胁方式阻碍民警正当执法?造成上述难点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不易操作;各级执法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考虑,处理时大都考虑教育放行,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三是对阻碍公务者采取强制措施上难于操作。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 从阻碍警察执法,甚至发起袭警行为的案件来看,个别群众思想意识、文化水平、法律素质等与当前治理念不相适应成为主要原因。有的群众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很强,但遵纪守法的意识却相对淡漠。他们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自己不该做的方面;从许多出警现场我们看到,有的围观者不是支持警察工作,而是在一旁煽风点火,有的当事人借酒滋事,无理取闹,视民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可欺,大庭广众之下辱骂执勤民警。 同时,提高民警维权意识和自我素质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执法理念的更新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公安执法的难度特别是一线民警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民警很难找到"群众满意"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最佳结合点。公安民警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付出了艰辛和汗水,也付出了流血和牺牲。"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成为警察职业高风险的概括。而在这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中,警察不仅不能得到普遍尊重和保护,且经常发生阻碍和妨害民警执行职务问题,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民警执法当中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树立执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侵犯执法权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和挑战,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民警应具有加强防护、讲求工作艺术的意识,先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执法规范,重视岗位练兵,从战术、体能上学会保护自己,提高处置各种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正确行使正当防卫,运用法律赋予民警的自卫权力,避免不必要的牺牲和伤害。 除了警察加强自我保护而外,来自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护才是至关重要的。营造良好的执法"软环境"需要全社会的重视、理解、支持和配合。世界许多国家已开始重视对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只有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广大遵守法律法规的群众的保护下,在整个社会的关心与支持下,警察才会在执法中更加深切地感受到自身权益的安全与保障,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回答(4):

应该是国家公务员吧,吃人民纳税的钱生活的人。他们应该都要有随时为国家和人民牺牲的精神才对的吧!那样我会觉得他们是伟大的职业,为人民服务的职业

回答(5):

让你不好意思说不,但你又很不情愿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