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也就是开出的信用证不能撤销,因为信用证是银行的付款承诺书,不可撤销对于受益人的利益就有了保障。可转让的信用证的主要作用就是有利于中间商使用,可以将该信用证转让给生产商使用。
所谓不可撤销,意思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则该信用证不可以被撤销,即该信用证要么由受益人在有效期内兑用,要么该信用证于有效期到期时失效,期间不能够被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撤销(撤回)。
所谓可转让的意思是该信用证可以被受益人(第一受益人)通过转让行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所谓跟单的意思是该信用证需要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开证行收款,即开证行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根据《UCP600》,
信用证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跟单:受益人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开证行收款,即开证行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在国际贸易中,代理商和中间商的大量存在是可转让信用证产生的直接原因。
实际供货人:第二受益人,即信用证权利的受让人,提交的汇票、发票被中间商持有,并以其金额较大的汇票、发票取代。
中间商:第一受益人,要求兑现银行转让部分(若允许分批装运)或全部信用证权利给一个或数个供货人,并有权更换汇票、发票,支取差额。
进口商:最终购货人,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利益而开立可
转让信用证,接受中间商所开立的汇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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