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处罚。
三人以上涉嫌犯罪属于团伙作案、且有一人未到案,为了保证案件的侦查、防止串供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会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非法拘禁罪属于公诉案件,是不会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撤案的,但是如果在判决前与受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在判决时是可以从轻或减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