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
一、房产税的减税、免税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和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也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2.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3.为了鼓励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对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4.为了照顾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房产税。
5.企业停产、关闭后,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经营,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6.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理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7.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售的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另外,按照规定,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房产税 1、纳税义务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单位承典人,房屋代管人和使用人 2、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屋原值×(1-扣除比例)×1.2% (税法规定10%——30%的扣除比例)(北京扣除比例为30%)(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企业出租)应纳税额=租金收入×4% (个人出租)注:个人出租房屋不区分用途。营业税=租金收入×3%×50%;免征土地使用税;减按10%征收个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3、申报时间: 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每年的4月1——15日、10月1——15日(北京地区)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包括在城市、城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2、单位标准税额。(税法规定0.5元/m2 ·年——30元/m2 ·年)北京市:一级 30元/m2·年 二级 24元/m2 ·年 三级 18元/m2 ·年 四级 12元/m2 ·年 五级 3元/m2 ·年 六级1.5元/m2 ·年 3、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标准税额 有幼儿园、学校、医务室等的企业按扣减后的面积计税
凡购买商品房:1、办理房产证前要先交契税和房产税
2、办理房产证后需要拿房产证去交土地使用税,申请办理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