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介绍工作收取中介费算不算行贿受贿?

2024-12-05 12: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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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帮人介绍工作收取中介费,谋取的不是不法利益就不属于贿赂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贿罪

回答(2):

谋取的不是不法利益就不属于贿赂犯罪。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回答(3):

第一、对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受贿罪主体。因此题主也不构成行贿罪主体
第二、首先,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要求受贿金额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要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其次,无法根据描述确定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若是仅利用自己和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熟悉等工作便利,则对方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上,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同样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至于这个是否是不正当利益,个人认为不是。
望采纳

回答(4):

不是,受贿是指利用职位便捷,收取钱财! 销售都是你这样的。世界上那么多销售,都是受贿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回答(5):

算,如果你找正常的中介公司,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