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的有关通知,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受理审批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以下简称香港超龄子女)申请前往香港与父母团聚。
一、 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的香港超龄子女是指: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
二、 受理顺序
按照申请人在香港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时间顺序,分阶段安排受理香港超龄子女前往香港定居申请,不设申请截止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1979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超龄子女,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香港超龄子女申请受理时间另行公布。
三、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本人及在香港的亲生父母或者母亲须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事由 填写香港“超龄子女”,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须在港澳关系人姓名栏签署姓名;
(二)检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婚生子女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六)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定居的意见;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备注:申请人可到各县(市)区出入境办证大厅看公告。
出生证应该到公证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