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规(1996)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61003
【实施日期】 19961003
慧袭迟【章名】 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大坝安
全监察中心: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全面掌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
,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
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
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现正式颁
发,请认真组织贯彻。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实施,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保证
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办法》禅银,确认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各电业管理局(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电
力公司)、流域开发公司等电网经营企业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均要按照
本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其它水电站大坝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为水电站大坝安
全注册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事务:受理申请,审
核定级,签发注册登记证,监督检查,到期换证,变更注册,汇总注册登
记,定期公布注册大坝名单,建立、转报并保存注册档案等。
第四条 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
记证分为甲、乙、丙三级。经大坝中心审核,不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发证
。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限期整改,办理大坝安全
注册。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注册登记者,属违章运行,造成
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须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
请书》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见附件一),经大坝中心审
核定级后,分别发给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
第六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报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电站大坝,由各主管单位提出名单报大坝中心
,并向大坝中心领取统一格式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软盘。
水电厂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及软
盘一份报主管单位。
(二)审核
主管单位对注册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大坝中心;
大坝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定级。
(三)发证
大坝中心按审核级别签发注册登记证(见附件二),通过主管单位发
给有关水电厂,同时抄送主管单位,并抄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四)归档及转报
大坝中心将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存入数据库,并按《水库大坝注册登
记办法》的要求汇总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附
表1的要求进行前李评分:
(一)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发给水电站
大坝安全甲级注册登记证;
(二)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70分至7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
乙级注册登记证;
(三)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60分至6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
丙级注册登记证;
(四)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发给水电
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甲级登记证为五年;
乙、丙级登记证为三年。持证单位在期满三个月前须申请换证,申请程序
按第六条办理(免去图纸及水电站大坝登记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
登记数据有变化的,应附上有关部分的主要图纸及《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
登记表》(见附件三)。逾期不办者,按不申报注册登记处理。
第九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
如发生以下情况,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核实情况后
,一个月内报大坝中心,由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注册级别或取消注册登
记,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水电厂调换或交回注册登
记证。
(一)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注册降级:
1、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正
常坝,未能按计划进行消除缺陷处理;
2、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病
坝,未按计划进行补强加固,资金措施也未落实;
3、大坝安全主要监测设施未按更新改造规划实施;
4、在复查和抽查中,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原注册级标准。
(二)注册后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注册登记,限期改进:
1、由于大坝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发生影响大坝水电站正常运
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坏等);
2、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大坝安全评价
为险坝,未采取应急措施和按计划进行除加固;
3、不按计划进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
4、经复查和抽查,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60分)者。
第十条 持乙、丙级注册登记证,或未取得登记证,或被取消注册登
记证的水电厂,若按注册评分具备注册升级或注册条件时,可随时通过主
管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水电站大坝,进行扩建、改建,重大的加固
改造,或经批准提高或降低大坝等级的,或水电站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填写《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由
主管单位负责向大坝中心申办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于本规定颁发后一年内
申报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在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以及已完建的大坝移
交运行单位管理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也应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其大坝安全评价参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检
查施行细则》有关规定,由主管单位组织不低于定期检查规格的专家组进
行大坝安全专题鉴定后确认。
第十四条 因大坝失事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
位应填报《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见附件四),向大坝中心申报注销
,并负责交回注册登记证。
第十五条 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地区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部门),
对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主管单位对持评单
位每年进行复查评分,并将复查情况报大坝中心。大坝中心进行抽查,如
发现大坝安全管理或大坝安全状况不符要求,或在注册登记中有弄虚作假
的,或对大坝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或已运行大坝不按规定申报注册
登记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执行机构除通知主管单位按第九条执行外,
还有权视情节轻重,责成其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报请水电站大坝安全
注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给单位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自实施之日起,大坝中心每年公布水
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第十七条 申请大坝安全注册,应缴纳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按核
定的注册成本计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略)
附件二: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略)
附件三: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登记表(略)
附件四:水电站大坝注销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