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在计算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时,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当月工资薪金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税率按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所适用的税率来确定。
【案例1】张华在振邦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 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 6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为2 000元(24 000÷12),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应纳税额=24 000×10%-105=2 295(元)。
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2】 张华在振邦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 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 100元,费用扣除额为3 500元。
第一,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2个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为:[24 000-(3 500-3 100)]÷12=1 9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4 000-(3 500-3 100)]×10%-105=2 255(元)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维持现有的征税办法。
一次性奖金不包含个税的净额
如果涉及一次性奖金为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净额时,必须按如下方法处理:
(1)当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第一步:找出适用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
第三步: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B。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B。
【案例3】 小刘在振华公司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 000元,小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3 6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 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2 000元为商数,不含税所得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 000-105)÷(1-10%)]=26 550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 212.5元(26 550÷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6 550×10%-105=2 550(元)
(2)当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案例4】 小刘在振华公司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 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3 1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为3 5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 000元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400元,不含税所得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 000-400)-105]÷(1-10%)=26 106(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 175.5元(26 106÷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6 106×10%-105=2 505.6(元)。
分两种情况:
1.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方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其他奖金应区别对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84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同时也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纳税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以一个月为一次,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若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属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或下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则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年终奖性质,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征收内容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一次性奖金将随发放当月的工资收入一并计入当月个税的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社保费用-免征额,社会保险费用不计入个税征收范围,当前免征额为35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分为7级: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555;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45%,速算扣除数为135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