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公司拖欠工资的事情也是很常见的,大多数是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资一直发不下来,这样可以理解,但是工资还是要发的,往往很多员工是要不到工资,这时候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将小编为大家说说公司不给发工资怎么办的相关知识,以供广大读者参考与学习。
一、公司不给工资怎么办
首先,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劳动合法第38条及第47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出现克扣和拖欠工资的情况,还可以得到其工资25%的经济补偿。
那么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
1、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就上述事项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在企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除了上述方式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公司不发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的劳动法规定看来,如果公司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仅需要进行经济赔偿,还有可能承担对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成本还是相当高的。
三、具体措施
1、收集、保留证据,依托劳动执法部门解决如何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看上一篇《没有劳动合同别担心,收集这些东西可证明劳动关系》,里面有非常详细的介绍。
(1)以证据为基础,收集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这项服务是免费的),依据仲裁的结果,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通过法院的判决,强制公司支付工资。向法院提起起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除此以外,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深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采用以下三种途径追索。
一、持欠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有工资欠条的,或者双方就支付报酬达成有协议的,用人单位未按欠条和协议约定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欠条(协议)、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的工资数额;
3、劳动者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用人单位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向劳动监察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深圳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应付全部工资和20%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口头投诉,也可以书面投诉,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材料,劳动监察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日。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有效途径,一般都可以最后得到解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提交仲裁委查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为一年。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
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
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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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
一、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四、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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