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追索养老保险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谢谢!!!

2024-11-27 22: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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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知,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故您追索养老保险费等国家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是“将来应当给付的”。

回答(2):

这是民法通则意见中的规定,是诉讼时效的特例。

回答(3):

【时效 起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