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要知道你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是怎么判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不是说你第二次起诉就一定适用这一条的。
家庭暴力事件,你要注意收集证据,如验伤医院出具的损害证明,然后起诉离婚,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在这个意义上来看你可以多分得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是从登记之日起算到离婚之日止,这期间夫妻双方所得除法定专属于个人的财产外都是共同财产,房租属于共同财产,自然离婚时要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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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的第七款规定可知,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6个月。如你有家庭暴力的证据,可多分财产。如分割产时出租房你有份,租金有份,否则无。
按照规定是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话,需要在半年之后再起诉。根据您说叙述的条件,只要过了半年就可以再次起诉,一般情形下,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是会支持离婚请求的,没有住房的可以视为婚姻法上认定的经济困难,是可以从对方那里获得适当的补助的,
你如果是分居半年以上的话就可以自动离婚了《有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至于财产也没什么多少的问题,你们有婚前财产公正吗?中间的事情很多,不好说啦,祝你早日脱离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