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最后又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她这样的小人,凭什么赔她。你们拿出他不努力工作,缺勤早退的证据,就不需要赔它了。还有,她带走了你们公司的机密文件同样违法,她应该赔偿你们才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的事项。
(1)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2)在上述情况下,可以算她的旷工。依你所在的公司的纪律为准,满一定日期,可以定性未严重违纪,企业可以直接开除她。
(3)因其在应做的本职工作上出现很大的问题,如你所例举的“该报的税表和社保都没做,网上申报的密码也改了,还拿走了公司的重要证件”你所在的企业可以向她提出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不用给她什么经济补偿,其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离职。
你所在的企业现在应更多的收集偶离得证据,比如她提出辞职的时间和离开企业的时间,矿工多少天,造成公司损失的证据、等等。要有上述这些东西的企业正式文件(比如考勤表)。因为到时候企业占主要的举证地位
你们老板这么怕他,说明本来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有问题。首先他的工作就没有做好,这个如果是我是行政,该罚就罚,其次敢把公司东西拿走,你已经很久不来公司了,我没有你的考勤记录,出个东西,直接除名,打电话让他拿回来,不拿就直接到警察局告她,一个会计肯定来的时候签过保密协议的,他如果敢把这些事说出去,好,那就按保密协议赔钱。
你合同没有到期,你就直接不上班了,你还有理?我可以说你4个月的工作没有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且你们都晓得他上班期间在外面打工,找到证据,你上班兼职,公司是可以直接辞退你的。
说了这么多,任何一条都可以治她,还可以让她拿钱出来,对这种人不要怕,既然大家都有把柄,双方肯定都不会想把事闹大的。还有,如果一次治不住这种风,下次企业还会有这种人的。到时候人事行政怎么做工作,难道所有的东西都是一纸空文。
她如果敢到税务去告,我名字倒起写,先不说税务都和公司有点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一个会计在知晓公司秘密然后去揭发,她以后还怎么做会计,我想任何一个公司听说她这个经历,都不会敢用他吧。
只要公司有其递交的辞职信就能证明其主动提出辞职的事实,这样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反诉对方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交接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