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用电行为包括: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 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 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 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 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 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 的用户受电设备。 (6)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人、供出电源或者将自 备电源擅自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