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用电有哪些

2024-11-15 05: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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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违约用电有以下内容: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部门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部门查封的电力设备;

4、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局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

扩展资料: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反窃电业务专家冯勇军说:“对大型窃电涉案人员的处理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程序处置,不能简单按照《供用电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只能对涉案当事人起到微小的经济影响和惩戒作用,只有司法处置才可以在全社会震慑窃电行为,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网新疆电力严厉打击窃电及违约用电行为

回答(2):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部门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部门查封的电力设备;

4、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局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

5、未供电部门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反窃电工作总体部署,2018年组织开展了打击窃电及违约用电专项行动,并联合公安力量,严惩窃电行为。截至2018年10月底,该公司共查处窃电及违约用电案件3944起,追补电量1144万千瓦时,追补电费670万元,追缴违约使用电费2527万元。

“严抓窃电行为,确保电力联网数据的真实性,重抓电力设施保护,确保维稳指挥系统可靠运行”领导小组提出了明确目标,并要求所有入户走访干部必须逐户告知“电力是商品,窃电属盗窃”观念以及保护电力设施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影响的重要性。

扩展资料:

用电检查人员协同公安人员对该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户计量接线盒电流回路端子连接片短接,用户当场承认了窃电行为。现场检查人员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做相应取证和处理措施。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反窃电业务专家说:“对大型窃电涉案人员的处理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司法程序处置,不能简单按照《供用电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最多只能对涉案当事人起到微小的经济影响和惩戒作用,只有司法处置才可以在全社会震慑窃电行为,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网新疆电力严厉打击窃电及违约用电行为

回答(3):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
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
理手续。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
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
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回答(4):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违约用电行为包括: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
5、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

回答(5):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客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用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