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依法出庭应诉答辩,证明本人并没有得到对方的借出的款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10条第2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扩展资料
写了借条没拿到钱就需要把钱或借条拿回来,借条是需要证据的“三性”方可生效。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人证而言)、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而言)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打了借条,但对方没有借出钱的,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借条返还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出庭应诉答辩,证明本人并没有得到对方的借出的款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