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总包工程200万,中间方120万,下级分包方50万
1)开发票给总包时,借:应收账款-总包人1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元;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0万,
贷:工程结算50万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20万-50万)*税率
借:应付账款-分包商 50万*税率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代扣税金,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应收账款-总包人
收回分包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总包人
2)收下级分包发票时:借:工程结算 50万
贷:应付账款-分包商 50万
但是有情提醒一下:现在一般是各自纳税,你是差额申报,不重复纳税,代扣代缴是以前一些做法。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你公司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差额纳税,应税营业税额为120-50=70(万元)。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也被明确废止。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分包商B企业应就取得的分包收入50万元自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