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般在孩子14周岁以前领取,因故未在14周岁以前领取的,1971年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随时申领。但领证前的相关待遇不再补发。 符合以下条件的也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未生育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一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方式为,村(居)民委员会的计生部门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好表格,由双方单位盖章(没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盖章),携带孩子的一寸照片两张前去计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