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居
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居住地态绝公安派出所申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掘闭数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判首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