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是口头形式。即行为人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和电话洽谈等直接对话方式,也包括托人带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没有文字根据而缺乏客观记载,不便于调查取证。因此,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数额不大或者可及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宜适用于数额较大,内容复杂,非即时可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是书面形式。即行为人用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形式根据确凿,客观外形明显,易于查证,对于稳定经济关系,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都有积极作用。因此,标的数额较大,不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书面”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纸面”形式,由于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也多种多样。只要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确定为书面形式,具体可表现为下列形式:
1、合同书。通常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
2、书信。指当事人以信件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3、数据电子形式。它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