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劳动合同作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的一点。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算报酬的,有的可能只工作一小时,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
二、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时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同时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可以是口头的。
三、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例:
简介
林某某于2 011年10月19日到大连市某质量监督检验所从事食堂面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林某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点至1 3点,该所每月以现金形式向其发放工资。2012年7月29日,该所单方面提出将林某某辞退。2012年8月14日,林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要
求该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焦点
林某某与该所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林某某认为,其在该所的食堂工作,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林某某的工作时问为每日6点至13点,每周工作5天。林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600元,该所按月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林某某。双方系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该所应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该所认为,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林某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早7点半班,13点下班,每周休息2天,法定节假日按照规定休息。该所每日为林某某负责提供早餐和午餐,两餐和休息时间为每班次2小时,因此每日平均工作4小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69条规定,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因此,该所不需要与林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每周的工作天数为5天,每天自6点至13点工作7小时,且工资按月结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林某某的用工关系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故仲裁委对林某某确认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所应支付林某某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7月29日期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现已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劳动合同作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同的一点。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算报酬的,有的可能只工作一小时,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
二、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时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同时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可以是口头的。
三、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