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依《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一、主体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的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利益的行为外,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可以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分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标的物(是否可能、确定、妥当、合法)、意思表示是否自由和一致。
2.特别生效要件则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和期限以及某些特别法律行为所有办理的特别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