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有哪些情况

2024-11-05 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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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形有:
1、用于简易计税征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
(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那么就需要把进项税额转出,而且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也就是“营业外支出”中,然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容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或是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一起,产生了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的,也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总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大概就是以上归纳的5种情况。

回答(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