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奖励制度;研究分析全省产品质量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二)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工作;组织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全省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四)统一管理全省合格评定工作。依法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进行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计量认证工作,依法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全省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不安全食品召回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七)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