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等。2.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密切联系群众、行使提案权等,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3.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4.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5.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构。6.健全公开征集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