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的是国外,尤其指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制的诉讼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的法庭审理中,法官处于居中裁判,不主动讯问双方当事人及盘问证人,也不收集相关证据的消极地位中,只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辩论,自己收集证据、证人证言来证明对方有罪或是自己无罪。然后由自己的良心或是根据陪审团的结果来宣布被告有罪或是无罪。
陪审团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成员多为12位,现在许多采用陪审团制度的地方仍然是采用一致认定有罪原则,即陪审团全部成员认为被告有罪时才能被定罪,只要其中有一位认为是无罪的,被告都会被无罪释放。但是现在这样的制度已经受到了挑战,有些地方只要是过半数的陪审团成员认为有罪,那么被告都会被认定有罪而不是无罪。在陪审团认为有罪的情况下,法官就必须做出决定判处该人怎样的刑罚,这可以说是法官对判决结果的参与吧。
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一般情况下,地方治安法院等最基层的法院的案件(通常是一些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由法官一人作出判决。
我国大陆地区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是香港等地区是有的,不过大陆却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这跟陪审团制度不一样,陪审员的职权与法官的相近,与陪审团成员的职权完全不同。
按制度规定陪审员可以参与部分一审案件的审理,与法官享有同样权利,如果人民陪审员对于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将单独记录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实际上大多数法庭审判陪审员是陪而不审。
你说的这种形式是国外的审判体制,在我国法官在审判中是居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