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这事要问国家税务总局,他们规定的。可能是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