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车船税是以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的纳税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车船税按自然年度征收,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拓展内容】免征车船税的车型: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1、汽车车船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