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1、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2、交易处理业务包括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
3、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4、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的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
5、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6、国内多方电话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公用电话网把中国境内两点以上多点电话终端连接起来,实现多点间实时双向话音通信业务。
7、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是通过公用电话网把中国境内两地或多个地点可视电话会议终端连接起来,以可视方式召开会议,能够实时进行话音、图像和数据双向通信。
8、国内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是为国内用户在因特网上两点或多点之间提供的双向对称、交互式的多媒体应用或双向不对称、点播式图像的各种应用,如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协同工作、视频点播(VOD)、游戏等应用。
9、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10、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 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1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第二类:
1、语音信箱业务是指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传送网相连接的语音信箱系统向用户提供存储、提取、调用话音留言及其辅助功能的一种业务。每个语音信箱有一个专用信箱号码,用户可以通过终端设备,例如通过电话呼叫和话机按键进行操作,完成信息投递、接收、存储、删除等功能。
2、X.400电子邮件业务是指符合ITU X.400建议、基于分组网的电子信箱业务。它通过计算机与公用电信网结合,利用存储转发方式为用户提供多种类型的信息交换。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是指在用户的传真机之间设立存储转发系统,用户间的传真经存储转发系统的控制,非实时地传送到对端的业务。
4、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5、因特网接入服务(ISP)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6、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扩展资料:
增值电信业务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有时也称之为增强型业务。其实现的价值使原有基础网路的经济效益或功能价值增高。从业务分类上,它对应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特征是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中国对增值电信业务实行特许开放政策,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可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指: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指: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含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 (CALL CENTER),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ISP),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移动网和固定网信息服务业务(SP)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分类:
(一)存储转发类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语音信箱、X.400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属于存储转发类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业务的办理已经非常少了。
(二)呼叫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这类业务是办理最多的,应用行业也非常广泛。
(三)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但是这类业务基本已经停批,非常不好办理了。
(四)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这类业务中有互联网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以及移动网增值业务许可证(SP许可证),其办理所需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
如何申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周期:受理后6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公司,省内业务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跨地区业务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
2、 具备从事业务得相应人员办公设施;
3、 最近三年没有违反电信业务的记录;
申请材料:
(一) 企业基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公司章程;
4、股东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企业法人提供执照和章程);
5、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以及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
(二) 技术方案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2、技术方案;
3、依法经营承诺书;
4、业务申请表;
5、公司概况;
6、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措施;
7、电信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他未尽事项,可以继续在百度发起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