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由电网企业转付。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公告该项目纳入补贴目录之前,项目并网发电后,供电企业按照合同签订的结算周期,根据《电费计算单》(经项目业主确认)的发电量和每千瓦时0.359元(补贴标准0.42元的不含税价)的标准计算并垫付补贴资金。待财政部公布可再生能源补贴个人类项目目录后,供电企业按照补贴目录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和转付工作,并对垫付资金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