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普通职工相同,没有特权。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条件的,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计算,满半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伤残7-10级职工主动提出解出劳动合同的可以同时拥有补偿金和工伤待遇:理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3条;劳动合同法46(1);38(7);工伤保险条例: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