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15种情形,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一般纳税人通用
一、三流不一致的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发票
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资料不全的完税凭证
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加入营改增大家庭的财务人尤其要注意这些时间点,攒着进项税票进行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千万错过了这个180天的时限。
六、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扣税凭证
七、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未申请稽核比对的,逾期不予抵扣。
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纳税人未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九、对委托代理进口的,对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这一情形说明,也类似于增值税三流一致的处理思路,发票开给谁,谁才可以纳税。
十、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尤其注意纳税人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
十一、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十二、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十三、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只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而且免税的农产品才可以,凭借收购发票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四、营改增前发生的货物、服务、不动产采购业务,营改增之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十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一、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
二、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项的;
三、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使用A4纸制作的;
四、收到一张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会议承办方自行使用A4纸制作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