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地区,裁判官与法官的确是区别的,这一称谓,因应于香港地区针对刑事审判所专设的裁判法院。
关于香港的裁判法院,楼上的回答已了作为较为详细的介绍,而裁判官即特指在裁判法院从事审判的法官。需要补充的是,因部分裁判法院已经停用,目前在香港地区共有七所裁判法院。包括:位于香港岛的东区裁判法院,位于九龙的九龙城裁判法院,位于新界东的粉岭裁判法院和沙田裁判法院,以及位于新界西的荃湾裁判法院和屯门裁判法院。
而目前香港的总裁判官为唐文先生,主任裁判官共有六位,特委裁判官共有10位,其他为普通的常任裁判官。
此外,香港还有专门的《裁判官条例》,裁判官包括常任裁判官和特委裁判官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令状予以委任。
还需指出的是,在香港回归以前,法官被称作按察司,而裁判官被称为裁判司。因此法官与裁判官的区别在香港回归以前即已经存在。
关于裁判官和法官的谁的权力更大,这一问题很难回答,因香港地区奉行司法独立原则,因此所有裁判官和法官的权力都应当是平等的,但如果考虑到裁判法院为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判刑上限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而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相较裁判法院管辖更为严重的罪行,且针对裁判法院的判决,还可上诉至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而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审判人员均被称作法官,按照非司法专业人士的理解,单就刑事审判领域而言,法官又似乎较之裁判官有更大的权力。
裁判法院是香港的基层法院,分设于港岛区、九龙区和新界区各地,约有10座。
裁判法院有权受理属其管辖的成年人实施的较轻微的公诉罪及简易罪案件,有权判处3年以下监禁及一定数额的罚金。
约8座裁判法院设儿童法庭,专门审判7岁以上14岁以下儿童及14岁至16岁少年实施的、除杀人以外的犯罪案件。对18岁或18岁以下青少年的看管、保护事项也有权处理。
裁判法院的法官除首席裁判官、常任裁判官外,还有特委裁判官。一般每座裁判法院有1位首席裁判官,负责其所在的裁判法院的一切事务,如受理新案件、安排每件案件的审讯日期等。常任裁判官可以独自主持审判案件,对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有权判处2年或以下监禁并处罚金,也可单处罚金。对实施两个或以上罪行的被告人有权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常任裁判官科刑时不得超越法律对个别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特委裁判官主持的法庭主要受理小贩、轻微违反交通法规及一般传票的案件,无权判处监禁。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有权判处2万港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不认罪的,另订日期由常任裁判官审判。特委裁判官还有权签发对正常人的拘捕令和搜查令。
裁判法院还可聘请太平绅士审判案件。太平绅士主持的庭审至少由两人共同负责。他们在不超越法定的最高刑的原则下,对认定一个罪名的被告人有权判处6个月监禁或2,000港元罚金,对认定2个或以上罪名的被告人有权判处12个月以下监禁或3,000港元罚金。
在香港,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通过裁判法院。对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选择诉讼程序。检察官认为应由地方法院管辖的,申请裁判法官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裁判法官依申请予以移送。地方法院无权管辖的最严重的公诉案件,依检察官的申请,裁判法院应当进行预先审查。预先审查后认定证据足够的,将案件移送高等法院。
检察官未提出移送申请、裁判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则安排日期由本院进行刑事诉讼。
裁判官就是法官的另一种说法
比如日本的法院都叫裁判所,法官都叫裁判官,审判长叫裁判长
我国法官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种,但这只是级别的划分,职能上并无区别
现任首席大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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