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不属于服务期或竞业限制违约就自动失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劳动合同法》(下同)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七条)
2、只要终止条件合法就行。
3、可以,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四十四条)
4、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四条)
5、对。属于默认续约。
6、可以延长第一,二签的期限。其实用人单位也不需太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处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当然算。
8、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所以合同到期留用的还是快点续约吧 :)
9、《劳动合同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10、如08年前的合同 未载明工作地点,一般以长期工作的地点为准,最好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可能会调动的工作地点,让劳动都有心理准备,知道有可能会调到这些地方工作。(十七条)
11、不能这样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一个兜底条款,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1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里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注意的问题:
a、依法设定试用期限,
b依法设定试用期工资,
c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合约支付双倍工资,
d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有合法理由证明不符合录用重要任务,等……
13、可以,不违法,但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4、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双方已经存在劳动关系。违约金只能约定服务期和竞业违约
15、依照四十一条是可以的,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6、上月工资,包括福利,津贴,岗位绩效奖金。
17、赔偿金已经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了,不需再支付经济补偿?
18、要 。
19、可以解除、终止;一样。
20、08年1月1日起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计算,08年前部分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九十七条)旧的《劳动法》也是要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劳动法》下合同到期不续约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就要。你说的这种情况两都就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1、从入职日起算,同上题,分两段算。
22、同上
23、同上
24、同上
25、同上
26、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一般认为就是一些非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行政部门正抓紧制定。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风险?在三方权利义务明确之后,三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各自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反则按照约定规定承担责任;约定不明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27、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
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
28、由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约定试用期。
29、可以。
30、可以。
31、这个可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得完的,把分给我吧,保证另设篇章详细教你!
花了我一个上午的时间了,希望能帮到你啦!
得200分 也忒不容易了 我回答部分吧
1,08年要重新订合同 约定违约金无效 ;留人 不能靠惩罚
2,以完成某项任务为目的的可以,其他的不可以约定
3,属于自然终止合同,不续签,可以
4,
5,合同终止时,双方均没提出意义 属于续订 但仍需补签
6,说来话长了
7,算
8,一个月的期限限制
9,不需要
10,签合同的主公司地点
11,
12,即将从事岗位的工资80% 工资总额不同地区标准不一样 有的是累计总收入 有的是基本工资 所以 意义不大 约束力不强;保留一切培训 考核证据
13,可以解除
14,违反合同约定 需适当赔偿 没有本单位工龄,经济补偿金自然没有
15,可以
16,上月累计收入
17,08年9月18后,所有支付赔偿金的 无需在支付补偿金
19,可以,一样
20,21,22,23,24,25,经济补偿金是08年1月1日起,赔偿金是从工作日起算的 自己衡量吧
26,用人、用工都有类似风险,用工风险最小(成本低) 自然能劳务派遣的都派遣了
27,自己公司B 旗下设立人力资源公司A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为A,用工单位为B,属于违法
28,符合规定的 自然可以
29,可以 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两方
30,不可以
31,太多了,不知从何说起
累了...
2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2、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3、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
26、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什么岗位?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有何法律风险?
27、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自设劳务派遣单位”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28、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29、《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0、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的风险以及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
楼主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