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谈谈各位的见解

2024-11-16 01: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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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种“终止”是否需要单位履行终止手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各地的实践并不统一。所以是否终止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能推定符合法定终止条件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单位不做任何终止手续而使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2. 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如需继续留用劳动者,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协议,对劳务关系、劳务费、留用时间、劳动保护等予以明确约定。

  扩展资料:

  1. 法定退休年龄:

    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 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是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是2008年09月18日。

参考资料:

  1.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 百度百科——法定退休年龄

回答(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第21条把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第二款进行解释,目的就是说明,根据这一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国家这个规定不尽完善,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在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是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并不是都具备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说那些到了年龄,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怎么处理呢?

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因为退休年龄问题办理的劳动合同终止,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这个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的补偿情形里面没有包括这一情形,所以说国家这么做就是为了细化当初的规定。
其实,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漏洞,看即将推出的补偿规定怎么解释吧。

看到了你的追问,从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的过错,国家视同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成立的。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在就是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之一,各地解释不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时间国家规定是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一定支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是一样要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的人会说,管他签不签合同,能够工作到退休那天就行,因为那天开始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了。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是单位的原因,无论是主观还是无意,导致了员工未接触合同、办理退休手续,应享受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单位要承担员工的损失,这个已经有明确的判例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愿意继续用这个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当然也可以为了加强管理(按照员工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已经办理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则不能也不需要购买保险了。如果未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员工缴费年限不足,则单位必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员工已经满足条件,没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不交了,如果继续交,员工个人承担部分有权利向单位讨回(因为交了也白交,够条件的条件下国家不承认这个缴费年限了)。

回答(3):

劳动法的执行在不同地域可能有不同的做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继续用工的,在用工结束后,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劳动关系的出来,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如想要研究,可以参考上海的这一个规定,是包括退休人员的: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回答(4):

劳动者达到六十岁,达到退体年龄,应退出工作岗位的。继续聘用的,或转签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就算有合同签订到退体年龄之后的,退休年龄之后的合同,可按无效合同处理的。

回答(5):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之后如果发生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原先的劳动合同自然要终止。否者用人单位与员工间的关系就模糊不清了,自然就不能辨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这个是最主要的原因。